工作內容與面試承諾無關
clean的困惑: 我在南京的一家通訊公司工作,我應聘的是軟件人員,當初在筆試和面試中沒有涉及任何通訊方面的任務內容,只是軟件方面的內容,我也順利過關進入公司了。
可我進公司后,我和我同一批進公司的同事整天做通訊方面的工作,需要不斷地學習,我感覺身心疲憊。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否違反勞動法?因為當初我應聘的不是通訊方面的工作,但我的勞動合同上并沒有說明工作內容和職責。我現(xiàn)在想辭職,但又擔心要賠償昂貴的違約金,大約三萬。這個違約金是公司的內部規(guī)定。
另,我現(xiàn)在在南京分公司工作,公司總部在南昌,請問我依照勞動法規(guī),我算江西省的還是江蘇省的?
希望專家能夠為我解答,多謝!
勞動法苑胡泉答復:
你說的工作崗位問題,因為合同中沒有約定崗位,而且崗位自始至終也沒有變更過,因此,你要認為單位是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是不成立的。如果單位有超時加班、不支付加班工資等情況,你可以向仲裁申訴要求支付加班工資。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超時加班的做法,這是違法的。如果不存在這些情況的話,你認為工作太累,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。
至于雙方發(fā)生爭議適用什么地方的法律,這要看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是江西和總部還是江蘇省的分部,另外,你們是在什么地方簽的合同?在什么地方履行的合同?如果都是在江蘇的,我認為應該適用《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》,根據(jù)該條例,設立違約金也是要符合一些限制性條件,比如有服務期沒有?有保密義務沒有?如果都沒有,可能設立的違約金本身就是違法的,當然你只要在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,就不必支付違約金了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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